中宏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进我国宏观经济理论、政策及方法的研究,特成立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中宏基金)及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中宏基金的活动宗旨是募集资金,奖励在宏观经济研究领域作出杰出和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尤其是中青年专家和学者,以此促进和提高中国宏观经济的研究和管理水平,繁荣中国宏观经济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中宏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中国宏观经济学会下属的非营利性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中宏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中宏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
第五条 中宏基金的来源:
一、国际友好社团、企业和人士的自愿捐赠;
二、国内有关社团、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和投资国债而取得的收益。
四、其它收益。
第六条 中宏基金的主要用途:奖励对中国宏观经济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研究方法作出杰出和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七条 中宏基金的管理
一、中宏基金由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授权设立基金理事会,理事会每届四年,成员由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的部分领导、中宏基金的正、副秘书长和对基金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组成。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领导基金评奖工作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管理决策。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是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的内设机构,实行机构、人员、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相对独立管理。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的运作和具体评奖工作。秘书长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及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部分人员可从学会现有人员中抽调及申请社团编制,也可实行社会招聘。
二、中宏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资助符合本基金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三、中宏基金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和独立的会计、审计、监督制度;
四、中宏基金的资金、物资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稽核与审查。
五、中宏基金的主要捐助人对基金的使用,有权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保证评奖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性,中宏基金评奖采取公众网上投票和专家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为了开展评奖工作,中宏基金聘请国内著名宏观经济专家和学者组成基金学术委员会,在公众网上推荐基础上,负责投票表决每届的获奖者。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问题及评奖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上报中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须报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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