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发展战略报告(2001年第四期) |
栏目名称:战略思路 |
日期:2001年04月25日 |
“十五”时期物价调控政策建议
继续把控制价格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长期目标,预防通货膨胀
通货紧缩,工业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必然会导致企业微利甚至亏损,下岗职工增多,失业人员增加;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农民生产性投入减少,造成耕地抛荒,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其危害性是相当明显的。通货膨胀,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以及社会稳定也是弊多利少。因此,在“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十五”时期,应继续把控制价格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长期目标,将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在低于经济发展速度2-3个百分点以内,既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居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九五”后期,由于投资回升和国际油价上涨,国内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回升,势必会推动“十五”前期市场价格进一步攀升。如果粮食播种面积下降的趋势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再加上西部大开发所带动的巨大需求,“十五”后期价格总水平有可能在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的共同作用下出现显著上升趋势。未雨绸缪,要切实预防通货膨胀。
继续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十五”期间居民在住房、交通以及服务领域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但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将会抑制需求的实现。因此,要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认真研究,逐步清除各种抑制消费的政策和抬高价格的因素,促进这些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体系的形成,既有利于刺激消费,也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继续深化垄断性行业的价格改革。一是要在价格形成中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打破现有的垄断格局。二是改革监管方法,从完善成本构成,建立公正报酬率标准,取消价外加价入手,制定规范、合理的定价方法;形成有效的成本调查、监督、控制机制;强化对垄断性行业价格的社会监督,尽快普及和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避免听证会走过场现象。
规范价格行为和价格竞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价,实施明码标价制度
加快价格法制化建设步伐,构筑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法规;二是制定和完善规范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各种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明码标价制度,禁止讨价还价,维护消费者的公平权益;三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法,保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不断提高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尽快建立和健全各项监管制度,树立价格管理部门的权威,切实保障政府定价以及各项价格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对经营者涉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调查,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公开处理,新闻媒介曝光,提高价格执法透明度。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增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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