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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十一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11月25日

保监会主席解说保险法五大主线贯穿修改始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8日获准通过。酝酿了近两年的《保险法》修改工作终于告一段落。新《保险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次保险法修改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顺应入世承诺
  记者:这是《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改的意义和背景是什么?
  吴定富:这次《保险法》的修改,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关于履行入世承诺,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对保险业的承诺,法定分保将逐步取消。这次修改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记者:《保险法》的哪些修改体现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呢?
  吴定富: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方面,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记者:那么,《保险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体现了对保险监管的加强呢?
  吴定富:修改内容中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目的。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三是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支持改革与发展
  记者: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体现在此次《保险法》修改中的哪些方面呢?
  吴定富: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原《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新的《保险法》授权监管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这次修改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三、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保险投资的经验还比较缺乏,从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目的出发,新的《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四、关于保险代理。原《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这个规定符合当时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的实际状况。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新的《保险法》规定了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与国际接轨
  记者:《保险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体现了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吴定富:这次修改中,关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改,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创造了条件。
  保监会要根据新的《保险法》,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加紧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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