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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十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2年11月25日

我国今后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实行有偿方式



  国土资源部提出,今后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实行有偿。凡是可以用竞争方式出让的,不得采用受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今天在此间举行的第九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上指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是新形势下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
  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对矿产资源基本上实行的是国家行政分配的方式来配置,市场化程度比较低。由于两权特别是采矿权是无偿划拨,采矿者缺少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自觉性,采富弃贫,乱采滥挖,往往以破坏浪费、过度消耗资源来换取企业的一时效益。我们为此曾尝试了多种管理措施,实践证明,市场手段是最有效的,因此要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力度。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实行有偿,凡是可以用竞争方式出让的就不得再采用受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方式出让。这要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田凤山强调,对进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竞拍者、投标者、摘牌者,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强化对其资质能力的要求。对外商投资者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塑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逐步打破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地域界限和矿种界限,扩大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参与范围,逐步形成统一、有序、公平、透明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据介绍,我国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步伐近年来明显加快,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设置探矿权18939个,有偿出让国家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48个,有偿出让采矿权5787个。其中仅今年上半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就达22个,占4年总数的46%;有偿出让采矿权3776个,占4年总数的65%;收取的采矿权价款达5.6亿元,占4年总数的55%,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得到进一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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