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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十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再保险
日期:2002年10月25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实施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明确了加入WTO开放新格局下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其中,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规定》,再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国际再保险业务;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转分保业务及国际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也可同时经营上述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在投资再保险公司方面,《规定》指出,中资股东应符合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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