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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海外动向
日期:2002年09月25日
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对于政府来说,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对于信用公司来说,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其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二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
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合议制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做了相应规定。
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一是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料中;(3)经纪商、交易商的净资本应根据自己的信用等级确定;(4)已评定信用等级的证券交易可免去一些报告要求;(5)允许交易已评定信用等级的非美国主权债券的期货合约;(6)在承销中要求购买具有投资信用等级的市场债券;(7)应付税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风险限额、单个风险限额、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投资下限的限制;(8)具备投资级信用等级的某些抵押证券或资产支撑,可免予注册和监管;(9)根据州蓝天法,得到两种最高信用等级的抵押证券与政府债券同等待遇。
二是监管机构与信用等级有关的规定:(1)货币监理署(OCC)和中央银行(Fed)规定,资产是否适合投资、资本要求的确定、保证金要求等都以信用评级为依据;(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规定,外国银行抵押资产的合格性及信用等级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这些外国银行的储蓄由FDIC承保;(3)NAIC规定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持有证券信用等级、储备要求的信用等级和资本充足性要求的信用等级;(4)DOL规定,养老基金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所要求的信用等级。
三是储蓄协会所作的规定:(1)只允许投资属于最高的4个信用等级的债券;(2)4个最高信用等级的债券还必须是合格的流动性资产;(3)富余的能力应用于向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放贷;(4)在确定信用等级的基本要求时,用较为有利的风险权重。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尽管从多方面引导人们运用评级结果,但并不干预评级公司的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也不对自己提供的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是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取决于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你评定的信用等级与该等级代表的资产品质相去甚远,市场认知度就会下降,你的市场份额就会减少。
三、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产品交易秩序打下了稳固的基础
美国涉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消费信用保护法》、《统一消费信用法典》、《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和《信用机会平等法》等。这些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在取得个人书面同意前,公开被记录人的记录。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关于自己的记录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得到复制品。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可以请求制作记录的行政机关进行修改。但法律还规定了在12种例外情况下,不必征求消费者个人意见可以公开个人记录:(1)机关内部使用;(2)符合《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开内容;(3)个人记录使用的目的,与制作信用产品的目的没有冲突的常规使用;(4)人口普查;(5)统计研究;(6)国家档案;(7)执法需要;(8)紧急情况;(9)向国会及委员会提供;(10)总审计长及其授权代表在履行职务时的需要;(11)执行法院的命令;(12)向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公开。
2、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信用报告的权利。《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信用局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收集和公开消费者的有关信息。禁止公布过于陈旧的信息,对于超过3个月的消费者调查报告,在没有对其内容进行更新前,不能反复公开;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许可证或其他好处、商业交易;根据消费者要求,信用局必须公开涉及到消费者的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最新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名称;如果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信用局有义务重新调查并做出必要的修正,如果消费者仍然认为该报告内容不准确,信用局必须对此作出说明并将说明附在所公开的信用报告中;对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法律规定保存的年限以后,信用局必须在信用报告中删除。
3、保护消费者不受到骚扰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不让信用局公布自己信息的权利。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委托信用局调查时,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他们往往利用这些信息作为扩大业务的手段,据全联公司提供,银行通过信用局信息扩展业务,每新发展1个客户需要15美元,而靠客户主动来金融机构接受服务,每新增1个客户则要125美元。美国有经济能力的人每年会收到719种推销业务的信件。因此,美国信用局接受消费者拒绝提供和自己贷款、保险等无关的信用信息的要求。
四、重视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为培育具有强大加工信用产品能力的新兴服务业创建了体制保障
1970年以前,美国的评级机构为债务发行者无偿地进行评级,然后把他们的评级分析报告卖给投资者。不对发行者收取费用使评级机构处于一种独立地位,有助于它的公正性。在1970年经济萧条时期,由于PennCentral对价值82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违约,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债务发行人急需通过信用评级确立自己良好的信用。从这之后,评级公司将向投资者收取费用转向被评级的主体。除了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评级公司的信用产品是卖给被评级者自己外,邓白氏集团公司和全联等生产企业信用产品和消费者信用产品的企业,都是直接向使用者销售自己的产品。信用产品作为商品在美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销售规模不断扩张。
在美国,信用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更不能与被评级企业有任何私下交易。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这些公司的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价值的源泉。据了解,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同行之间从不进行交流,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评级、评分标准和数学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确定了不同的权重,但往往评出的结果却惊人地一致。这些结果经市场验证,大多数是正确的,这使信用产品的价值不断被发现。据穆迪公司介绍,作为评级公司,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结果经常相同,但两个公司从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不仅如此,两个公司的人员也从来不互相跳槽。这些信用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也只是在政府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守法经营,接受政府的监督,照章纳税,没有任何其他联系。菲奇公司告诉我们,信用服务公司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作出贷款者、借款者和投资者都满意的评级报告,否则需求者就不会相信评级。如果和政府关系过于紧密,人们就会产生想法,认为评级结果是否贯彻了政府某种旨意,对评级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不过,“9.11”事件后,美国所有的信用服务机构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信息,都对国家安全部门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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