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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09月25日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
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9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权利,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什么要制定这部《土地承包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负责同志。
他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该负责同志介绍,农民通过承包农村土地,有了一定的使用权,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为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党中央1993年决定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30年不变,1997年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政策切实落实,解决了承包期过短的问题。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延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弘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准确分析和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做出的正确判断,是我们党总结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关系变革的经验,特别是总结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去年中央进一步提出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但是,在各地实践中,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因素还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没有按中央的要求落实承包期30年的政策,有的仍搞三五年调整承包地,有的承包地没有落实到地块上;有的以欠缴税费为由,胁迫农民放弃承包地,影响了生计;有的地方不管农民愿意与否,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有的地方看见农民承包得利了,就眼红了,以种种借口撕毁原依法订立的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有些明显违背中央政策的土地承包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有的地方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方面予以法律规定,把多年来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土地政策规定法制化,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共同心愿。
家庭承包经营仍是农村经营制度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以前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有何明确规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农业部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有关土地承包管理的负责同志表示,《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该法五章六十五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都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首先是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
根据总则第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它承包方式。第二章和第三章做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这些规定的出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2亩,户均8亩,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不可能普遍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实行家庭经营是农业经营的基本方式。
依不同国情,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尽相同。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人少地多的国家,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比较大,如美国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为300公顷;西欧多数国家人均耕地比美国等国家要少得多,但比日本等还是稍多的,其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为30公顷;日本属人多地少的国家,家庭农场的规模也比较小,如日本70%的农户经营耕地在2公顷以下。农户小规模家庭经营的竞争力来自何处呢?国际经验表明,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的竞争力来自于精耕细作加上广泛的社会化服务。
在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精耕细作是我国农民的优良传统,多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农户家庭经营在市场竞争中的潜力正在不断发挥出来。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是能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的,不存在因为生产力发展就要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问题。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其它农村土地的利用采取承包方式,将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加快农村资源的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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