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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九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09月25日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关联企业非法避税将受查处
  针对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非正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以达到公司非法避税目的的行为,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措施。
  新《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无税务登记不能开立银行账户
  今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将无法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以及办理停业、歇业等一系列有关税务事项。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
  新《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做到信息共享”。《实施细则》不但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收入多少“税眼”监控
  被称为“税眼”的税控装置将被推广到每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加强税源监控,防范纳税人逃、漏税,就要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尽管各个税种的征收方法不一样,但掌握税基是基础工作。而当前掌握税基的有效方式就是使用税控装置,例如出租车计价器、收银机、加油机等,都可以加装税控装置,并且应该将加油机、收银机的税控功能列入国家技术标准,税务机关通过与这些装置的数据联网,就可以监控住税源,税收才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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