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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八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08月25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的内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则、义务及豁免、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及监管措施等方面,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一个较为全面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国内上市公司的收购会有何影响呢?
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
新办法的制定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首先对收购人的资格限定较少,并未限制国内的自然人及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上市公司,只要其具有收购能力即可。由此大大放宽了收购人的条件,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重组。
由于收购活动的复杂性,收购活动中的各方均面临一定的风险,长江控股的收购活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四川泰港介入长江控股并不是想拯救上市公司,也没有作长远的打算,其根本目的是借机掏空上市公司,为自己牟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四川泰港实际投入长江控股的资金仅为1604万元,但其利用上市公司为四川泰港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企业提供了2.0487亿元元担保,已涉讼金额达9633.85万元。由此导致长江控股的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此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减少虚假收购,促进上市公司的实质性资产重组。
要约收购将成为主要方式
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协议收购是收购方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在管理办法中,对要约收购规定较多,而以往国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则主要是协议收购。其原因在于,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占主导,尽管一些公司协议转让股份的比例在30%以上,但基本上都获准全面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由此导致协议收购的成本大大降低。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中,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大大缩小了全面收购义务的豁免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难度。可以预料,今后市场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活动将会增加。
管理层收购将得到发展
管理层收购问题是国内证券市场上收购活动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但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宇通客车的管理层通过控制大股东,实行了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粤美的原第一大股东通过将部分股份转让给由管理层控制的公司,实现了管理层收购。
在此次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首次对管理层收购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当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全体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提出报告。
支付方式的灵活性有利于收购方式创新
以往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主要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此次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支付方式进行收购。
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除了现金外,最容易成为上市公司收购支付对象的是股票,这意味着收购方持有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也可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工具,国外证券市场比较盛行的换股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出现可能。现金收购需要动用大量的现金,由此导致资产重组的难度较大,而采用股票收购,则要灵活得多。
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可利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即可获得一些较小公司的控股权,由此使得大规模的产业重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变得相对容易,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
流通股协议收购开辟新途径
以往协议收购主要为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通过收购上市的流通股而收购上市公司则比较少,主要为方正科技、爱使股份、申华实业等“三无”概念股,其中方正科技最受关注,多次成为收购的对象。
理论上,非“三无”概念股的流通股收购也是可能的,尤其对于那些两家大股东持股量相当的公司,可通过在二级市场收购一定的股份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由于流通股的价格相对非流通股的价格要高得多,因此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也较高。
国内上市公司中尝试这种方式收购只有太太药业收购丽珠集团,太太药业持有丽珠集团10.54%的股份,中国广大集团持有丽珠集团12.72%的股份,太太药业通过收购丽集团的1500万股B股(占总股本的5%)而获得了丽珠集团的控股权。
此次管理办法中,对上市交易的股份的协议收购的程序进行规范,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锁定、转让、过户和恢复交易等手续。上市交易的股份的协议收购,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机构投资者通过协议收购,可实现大宗股票交易。
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发展
证券市场财务顾问业务,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业务内容不明确,业务开展的难度较大。此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提出报告。这表明,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均需聘请财务顾问,由此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财务业务规模。
公开征集行为走向正轨
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主要有三种公开征集行为,一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所出现的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全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行为。
二是征求购买股份,收购人在连续30日内,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向同一被收购公司的25名以上股东征求购买股份,且所征求购买股份的总和达到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应当按照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征集受让人,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受让人的,应当委托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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