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八期) |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
日期:2002年08月25日 |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又有进展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日前发布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和证券交易所切实履行入世承诺的重大举措。我国证券业的入世承诺包括: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发布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沪深证交所也修订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办法,并已发布实施。
规定突破了原来只有在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局限,依法允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是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又一进展,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规定对特别会员的申请、特别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特别会员的管理与处分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该规定与沪深证交所以前发布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管理办法一起,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B股市场交易,提供了规范依据和技术手段。
根据沪深证交所出台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境外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列席交易所会员大会;2,向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同时,境外特别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执行交易所决议;2,接受交易所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3,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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