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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八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2年08月25日

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



  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而趋紧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将适度放开。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据介绍,该《办法》共分5章38条,规范了保税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外汇账户、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等内容,并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外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与以往相比,这次发布的《办法》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新《办法》放开了三类购汇方式: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这位发言人说,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目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可按新《办法》放开的三类购汇方式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为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在谈到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的规定时,这位发言人说,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可按新《办法》放开的三类购汇方式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防止通过担保形式冲击区内机构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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