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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六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06月25日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表明证券业核心业务面临开放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颁布显然使证券业的开放进一步走向深化,使很多致力于此的证券公司看到了曙光,但同时也感受到了更强烈的竞争意味。
证券业的开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按照各项业务的风险收益比,我们认为开放应秉承以下顺序:首先是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和外资公司的国内上市;其次是含外资的中介机构(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最后是外资直接进入市场从事投资业务。目前来看,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出台,相应业务的开展和落实都在按照这一开放轨迹推进,不过从开放的意义来看,外资公司上市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是属于两个层面上的开放:外资公司上市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最大意义应该是一种开放的标志,基本不涉及证券市场的投行、经纪、投资三项核心业务,所以说无论对证券市场发展本身还是证券公司,都没有特别实质的影响;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则意味着开放已经开始向证券业的核心业务推进,对现有证券公司而言,将直接形成业务竞争和合作,整个证券市场的业务模式也可能因此而加快向国际惯例看齐的进程。
事实上,与外资合作进而吸引外资参股是几乎所有证券公司近年来的发展战略之一,而与之同时推进的另一个重要战略则是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进入A股市场。但按照笔者的理解,《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出台使证券公司的上述两个战略至少在短期内将无法实现“鱼与熊掌”的兼得,因为规则明确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关于外资参股的含义则解释为“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而变更的证券公司和与境内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两种形式”,这对许多证券公司而言无疑是痛苦,因为多数券商(特别是大券商)在增资扩股的同时都已经或正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分析,《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出台,或许只是为那些还没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券商和其他一些试图进入证券市场的潜在新股东提供了发展机遇,因为无论是未改制的中小券商还是新设的合资券商,都可以借助外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有效弥补在上述领域中与大券商存在的差距,充分提升或建立自己的竞争力。
由此可见,《规则》的出台对整个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可能意味着更加激烈竞争的开始,但目前来看,这种竞争在短时间内还不会达到“短兵相接”的地步,因为随着中金公司国内业务的拓展和中银国际的挂牌,这样的竞争已经在局部存在一段时间了。首先从业务范围来看,彼此之间只是在A股的投行业务(简单说就是承销业务)存在重复和直接竞争,但竞争的结果表明双方在这一领域都找到了各自的细分市场:合资公司的业务重点主要集中于一些类似中国石化和招商银行这样的“海归”公司和超级大盘公司,而国内券商的业务重点主要集中于更广泛的中小规模公司;其次从业务规模来看,就单个公司的业务收益而言,国内券商显然无法与合资公司相比,但由于中小规模的企业改制数量众多,所以在总体的业务规模和收益方面并不逊色于合资公司。总体来看,双方的竞争目前还停留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的地步,都在各自的细分市场中保持着自身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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