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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六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日期:2002年06月25日
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为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签发第八号、九号主席令,颁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两《规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指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规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境内外股东申请新设,也可由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
经证监会批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经营股票(A股、B股等外资股)的承销;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外资股(包括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的经纪业务等。
依照《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境外股东则必须具备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10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等条件。
对于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规则》明确,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则应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其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根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规则》规定,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作为境外股东必须满足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等条件。境内股东应具备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规则》还规定,外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规则》指出,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两《规则》都明确指出,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就审批程序,两规则都分别作了详细说明。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照适用以上两个《规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我国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是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的,允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不等于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不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但是应该认识到,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据了解,目前已有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华安基金、南方基金等多家券商和基金公司与外资“联姻”。6月4日,股市投资者对两个《规则》及时作出反应,沪深交易所中惟一挂牌的证券公司——宏源证券开盘不久即上涨了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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