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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五期)
栏目名称:政策取向
关键字:所得税
日期:2002年05月25日

我国所得税政策调整趋向


  加入WTO后,我国现行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制度不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大家对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人们关注所得税改革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定在多少合适?税前扣除办法如何改革?优惠政策是否保留?纳税人身份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什么模式?新法何时出台等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总体上要将现行内、外两种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进一步界定纳税人身份及其义务。将企业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相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2.规范和统一税率。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现实税负和国际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调整的方向是适当降低税率。
  确定税率时,除考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需要,保持利益格局不做大的调整等原则外,需要与周边国家税率保持基本平衡,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协调。
  3.本着以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取消由财政等公共支出解决的优惠政策;优惠形式改为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多种方式的原则调整优惠政策。
  4.规范税前扣除标准。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解决内资企业税前扣除严于外资企业的问题。总体上来说,税前扣除的改革是内资往外资靠,放松扣除限制。
  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改分类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大体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2.调整应税、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适当增加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但坚持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已成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税收调节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同时,考虑到住房、教育、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深入,使得居民支出增加,应考虑适当提高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增加扣除项目。
  4.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对分类征税项目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目前,因个人所得税政策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主要政策目标,所以在具体税率和级距设计时,应在坚持不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级距,调整中间税率,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度调高中高收入者税收负担。按此思路,超额累进税率应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对级距和税率作适当调整,减少级距,降低边际税率。
  5.对综合所得规定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方法。
  6.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必要规定,比如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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