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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五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日期:2002年05月25日
质检总局就修改《商检法》的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已于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就修改《商检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修改《商检法》?
答: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商检法》自1989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配合下,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认真学习宣传《商检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施检,使《商检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据统计,自1989年至2001年底,全国商检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3240万批,货值金额13300亿美元,约占我国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0%。其中共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27万多批,为国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8.8亿美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保护了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检法》实施13年来的实践表明,《商检法》贯彻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对于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商检法》是根据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特别是去年底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些发展和变化,使《商检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因此,适时地组织对《商检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问:修改《商检法》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法制建设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首先,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的形势和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从我国加入世贸通过的法律文件来看,涉及质检工作的条款有39项,约占全部条款的10%。这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有16项,包括直接涉及《商检法》,对此我国政府均作出了修改的承诺。通过修改《商检法》,可以使我国的商检工作更好地适应入世的形势和要求,符合世贸的相关规则,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有关承诺的具体体现。
其次,更好地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商检法》发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对外贸易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根据近年来国家几次机构改革的情况,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和业务改革,从加强依法行政,方便外贸进出着手,建立并实施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原《商检法》中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许多管理规定与目前实际情况已经明显不一致。通过修改《商检法》,可以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服务。
第三,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近十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商检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商检法》的一些规定与之不尽一致。此外,《商检法》发布后,为了具体贯彻实施《商检法》,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制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与《商检法》相互衔接和呼应。因此,通过此次修改《商检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衔接,保持一致,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问: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对现行《商检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关于法定检验的目的及范围(即制定、调整法检目录的原则)。根据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关于法检目录的名称。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关于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四是关于检验的依据。根据TBT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进行了修订,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并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条款。五是关于认证问题。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六是关于保密问题。按照TBT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
问:商检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修改《商检法》中是如何解决的?
答:针对与当前商检工作实际情况明显不适应的条款,从下列四个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关于进出口商品报检主体。增加了代理人,相应增加了对代理人的管理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是关于报检的地点。进口报检地点统一规定为报关地,出口报检地仍为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三是关于报检时限。原法规定,进口检验应在索赔期限内,出口应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完成,现在改为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四是关于出厂前的监督检验。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驻厂员制度,修改为:“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问:修改后的《商检法》在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加强对商检工作的统一管理上有哪些体现?
答:首先,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规范进出口检验行为”的规定。强调了商检法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检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其次,关于实施法定检验的主体。取消了指定的检验机构,规定只有商检机构才能从事法定检验。第三,关于对其他检验机构的批准权。规定只有国家商检部门才能够批准许可其他检验机构从事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加大了统一管理力度。第四,关于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保留了商检机构可以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权,同时增加了“国家商检部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或者通报抽检情况”的规定。第五,关于验证管理。增加了“商检机构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第六,关于加强商检机构自身监督和管理。增加了商检机构必须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规定。
另外,对原《商检法》中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此次也作出了相应修改。如关于复验、复议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关于法律责任,根据新《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责任”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问:国家质检总局将如何贯彻执行新的《商检法》?
答:《商检法修正案》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质检部门的一件大事。我们要立即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商检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使全体检验检疫人员掌握《商检法修正案》的各项规定,自觉地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优质服务。
《商检法修正案》对于我们的执法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提高检测能力。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装备高水平。还要加强基层一线建设,提高检验能力,切实把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堵在国门之外,把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堵在厂门之内,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商检法修正案》通过后,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切实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对此,我们要加快清理有关的行政规章,坚决取消与《商检法修正案》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真正使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内容、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适应入世的要求,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全国商检部门的领导机关,我们将首先模范地遵守《商检法修正案》的各项规定,带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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