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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农村信用社,监管措施
日期:2002年02月25日

八项监管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和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八项措施。
  规范信贷支农服务
  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物抵贷,不得指定购物单位,不得强行转账;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信用社股金、贷款利息保证金、各种税费和乡、村统筹资金等;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防止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流入股市;不得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发放贷款,不得用信用社贷款垫发工资和各项统筹,不得发放以村(组)名义统一承贷并用于完成上缴各种农村税、费的贷款。 
  严控大额贷款发放
  严格禁止农村信用社超规定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已经发放的要做出计划,逐步压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单户大额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账,跟踪监控。
  凡单户大额贷款出现损失或存在较大风险的,要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督促降低不良资产
  按照“跟踪、督促、指导”的方针,建立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监控制度,按季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不良贷款余额继续增加、不良贷款比例继续上升的,及时质询和预警。对新增贷款,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坚决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发生。
  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信用社由谁投资、由谁管理、出了风险由谁承担责任,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形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信用社股本金主要由农民投资入股组成,资本积累的大部分按规定转归投资人,同时,由投资人按入股金额承担风险。同时,大力增资扩股,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社员入股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违背社员意愿,以克扣贷款等方式增扩股金。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固定资产购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亏损社在扭亏之前一律不得兴建办公楼和购买小汽车;农村信用社联社不得筹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或抽调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兴建办公楼。
  对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信贷资金兴建办公大楼和购买小汽车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农村信用社主任和联社主任的责任。
  防范债券投资风险
  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但要严格控制债券投资品种,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
  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必须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具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员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不具有成员资格的,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要防止资金流入股市。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联社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联社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按照要求将农村信用社监管责任落实到处、到科、到人。各分支行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县级支行要集中精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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