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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国有资产评估
日期:2002年01月25日
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将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同时,还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意见》指出,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意见》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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