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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2年第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社保基金
日期:2002年01月25日

财政部:社保基金持股比例上限百分之四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2月13日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根据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其基本职责有4个方面:一是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二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四是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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