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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十二期)
栏目名称:专家解读
关键字:商标法
日期:2001年12月25日
修改后的新《商标法》有何不同
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修改后的新的《商标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完善。
修改后新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与商标使用管理两方面作了充分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大了商标种类和商标申请主体、规定了三维商标、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多个主体可以共享同一商标专用权;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及保护;在商标权属纠纷中将司法审查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明确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修正案还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明确了执法部门及权限,加大了打击力度。
自然人也可以申请注册
原《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要有营业执照才能注册商标,新《商标法》将商标权利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和法人,并规定多个商标权利主体可共同享有一个商标专用权。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
可以注册立体商标
新《商标法》将商标客体从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作商标申请注册。”
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中增加了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以及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增加了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 该商标的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了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对裁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原《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最后终审裁定。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据此新《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的力度
新《商标法》加大了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商标行政执法的手段,明确赋予了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检查和查封扣押等四项权力,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二是明确了部分在原《商标法》中认定困难但在实际中又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取消了原来对销售商标侵权产品行为需要认定“明知应知”的要求,明确了商标反向侵权行为的认定,使我国商标保护水平提高到了新的高度。三是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将侵权标识和物品分开处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不但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还要求对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予以没收和销毁。四是明确授予了司法机关在保护商标权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选择司法途径主张权力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五是确立了商标侵权赔偿的定额赔偿制度。新《商标法》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何修改《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曾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而促成今年这次大幅度修改的原因有两个:一是1993年至今,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了很大变化,加上我国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一,旧的法律已无法适应国际要求;二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协议对每个成员国都有最低的要求,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达到这个水平,如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管理法规等尽快与国际接轨是势在必行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制度,加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同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针对《商标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间存在差距的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本着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为进一步深化发展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注册和管理透明度的精神,在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个修正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通过。同日,江泽民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9号发布。
原《商标法》共八章43条,修改后新《商标法》为八章64条,原文保留18条,新增加和原文作修改的共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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