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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十一期)
栏目名称:学者建议
关键字:财政补贴政策
日期:2001年11月25日
入世后财政补贴政策需调整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这一《协议》必将直接影响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并要求我国财政补贴政策遵循该《协议》给出的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和改革。
WTO对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影响,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效应,既限制了我国现行财政补贴政策中归属“红灯”性质的为数不少的补贴措施;另一方面又为我们在“黄灯”特别是“绿灯”区域内拓展和完善补贴项目及其措施开辟了很大的空间。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凸显的一种明确的取向,即在于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并且体现着对关系人类未来生存和经济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20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带有相当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企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如此等等,显然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
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加入WTO的当务之急。由于不少地方把财政补贴政策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形成地方性法规,因而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又会引起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废立,这意味着法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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