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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十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外汇结算帐户管理
日期:2001年11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收汇核销等有关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11月8日发布《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改进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结算帐户管理有关政策。此举旨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扩大出口,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据了解,出口收汇核销是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通过将贸易项下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建立联系,利用海关对货物通关管理的信息,对督促企业出口及时足额收汇,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有效防止逃套骗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加快融入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对外贸易的规模、交易主体都将大幅增长,现行逐笔核销的方式将难以与之相适应。
  《通知》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方式进行了改进,主要内容有:一是简化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二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三是实行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制度,对出口业务中由于价格因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等。
  外汇结算帐户管理也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售汇,中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收入。1997年10月,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由于开立帐户的条件比较高,绝大多数中资企业不具备开立结算帐户的资格,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一些不便。
  为了便利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通知》对现行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降低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将原来年进出口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经贸企业,以及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才能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开户标准,调整为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采取限额管理,限额为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这一条件的放宽,可以使一些规模较小但外汇收支频繁的进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用于支付,方便企业结算。
  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调整,将为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外汇局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监督和考核上,促进我国涉外经济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据悉,新的措施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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