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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十期)
栏目名称:政策概览
关键字:国家计委 药品招标 乱收费
日期:2001年10月25日

国家计委下发通知禁止药品招标乱收费


  国家计委近日发出《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药品招标收费项目、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做出规定,要求各地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并对加强药品招标收费的监管做出了部署。
  《通知》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还可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费为每份15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根据中标金额不同最高为0.6%,最低0.1%。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15%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招标文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人、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对招标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切实维护正常的药品招标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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