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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六期)
栏目名称:政策速递
关键字:社会保险
日期:2001年06月28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出台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日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这为妥善处理社保争议提供了依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所称的经办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公民如果认为经办机构有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违法收取费用、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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