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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四期)
栏目名称:政策速递
关键字:软件出口
日期:2001年04月27日

六部委联合通知:优化软件出口政策环境


  为了优化软件出口政策环境,日前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软件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另外,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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