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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政策速递
关键字:代币券
日期:2001年02月29日

国家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


  通知说,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这股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个别地区有发展蔓延之势。一些地方变换形式,除继续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外,还违规发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少数金融单位为争取客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参与制作和发售代币购物卡;一些商业单位也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币购物券(卡)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还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卡)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的手段。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银行卡。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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