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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一期)
栏目名称:政策速递
关键字:药品 价格 管理 政策
日期:2001年01月28日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从2000年12月25日起,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调整涉及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范围和方法、申报审批程序、市场价格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此举是为了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计委为此已出台了5项具体配套措施。
  新政策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只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药品为列入《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划免疫药品,以及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收购、供应的避孕药具;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为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民族药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等。未列入上述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完全放开,由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自主定价。
  新政策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麻醉、精神、计划免疫药品及计生药具除外),药品零售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降价销售。政府在制定价格时,除考虑企业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外,还要参考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药品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对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专利药品、新药以及名优药品,在价格上与普通药品拉开差价。逐步降低药品流通差率总水平,实行差别差率,高价药差价率从低,低价药差价率从高。对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为提高药品政府定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提高药品定价的透明度,国家计委对药品价格的申报、审批、制定、调整的程序、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政府制定药品价格时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为增强社会各方面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力度,实行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跟踪药品市场实际价格变动情况,降低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调整公告制度。政府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后,在正式执行前将及时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公告内容执行。此外,为保持全国药品市场统一,促进地区间药品的有序流通,国家计委还将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对地方制定的药品价格进行协调和指导。
  据悉,2000年12月25日以来,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开始根据管理权限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分批公布。在政府重新核定公布价格前,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可以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对于原来由政府定价而本次未再列入政府制定价格范围的药品,其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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