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外贸报告(2001年第七期) |
栏目名称:政策动态 |
关键字:加强 商贸 企业 增值税 |
日期:2001年07月25日 |
我国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和资料,税务登记部门审核考察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消息传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
通知要求,认定部门应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经营场地等证件、资料和本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通知指出,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给发票发售部门。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并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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