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外贸报告(2001年第三期) |
栏目名称:海外视角 |
关键字:阿联酋 |
日期:2001年03月25日 |
阿联酋对进口商品单据认证的新规定
据我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处报回的情况反映,阿对进口商品单据认证有新的规定。根据阿联酋工业和财政部的规定,阿中央银行要求阿本国银行在办理有关进口单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跟单信用证和其它一切与进口方式有关的单据,需经阿政府授权的阿驻外外交机构认证,或由在阿的相关银行办理手续,扣除费用,代替使团认证,否则银行不得放单给进口商。若直接在阿银行办理手续,需附上有关表格,并将费用划入工业财政部在该行的银行帐户。
此规定于2001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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