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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外贸报告(2001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政策动态
关键字:电池 进出口
日期:2001年02月25日

我国对进出口电池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理和有关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地检疫部门对进出口电池(含专用电器配置的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者出口。
此间商检人士指出,凡是从天津口岸进口电池产品或当地生产用于出口的电池产品,在进出口前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以及标记的文字说明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备案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电池产品进行审核或检测,并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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