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外贸报告(2001年第一期) |
栏目名称:发展战略 |
关键字:外资 |
日期:2001年01月25日 |
入世后中国利用外资战略的调整
1.领域战略的调整。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吸收外商投资中一直重视生产型投资,外资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即第二产业,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利用的外资偏少。截至1999年底,第一、二、三产业利用的合同外资分别占合同外资总额的1.76%、59.56%和38.67%,项目数分别占项目总数的2.79%、73.01%和24.20%。由此可以看出,入世后中国利用外资的领域(产业)战略应进行调整,即从目前的以工业领域为主逐步转向以服务业和农业为主。
为了实现这一转变,中国应顺应世界范围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大趋势,扩大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减少目前属于限制类(不完全开放)和禁止类(不开放)的服务行业,扩大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商业、外贸、航空运输、建筑、出版、卫生、教育、旅游、专业服务等行业都应扩大开放度。随着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将会吸引到大量的外商投资。与此同时,还应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外商投资农业。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本应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点领域,但由于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农业领域利用的外资数量较少,截至1999底只占合同利用外资总额的1.76%,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2.地区战略的调整。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一国可在其国内实施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利用外资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总体来讲,入世后,利用外资方面将由以往以地区倾斜政策为主转变为以产业倾斜政策为主,同时辅以对中西部地区一定程度的地区倾斜,从而在全国逐步形成基本统一的、稳定的和透明的外资政策。在这方面,国家已开始陆续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
前些年,东部沿海地区由于自身有利的地理条件和政策优惠在利用外资上先行一步,这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家改革开放总体战略要求的。截至1999年底,
东部地区在利用外资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方面分别占全国的82.13%、88.13%和87.84%。在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利用外资优势的同时,要大力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参与正在实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拓展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空间,推动地区间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国利用外资的地区战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既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总体战略的逻辑延伸。这种战略转变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东部外商投资企业因工资和地价等生产成本上升而向内地的产业转移,更主要的是要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独特的资源优势并进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在国家实施的中西部地区开发战略和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倾斜政策的作用下,该地区将在21世纪初实现利用外资的跳跃式增长。
3.投资方式的调整。目前,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是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再加上少量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开发项目,国际上流行的收购与兼并方式在中国利用外资中采用的还很少,这无疑限制了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入世后,要尽快允许外商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购并方式设立企业,具体包括允许进行协议购并、允许进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购并、允许进入股票市场开展购并、允许合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方式购并等。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预测:由于中国入世后将允许外资以购并的方式进入,因此,每年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将比目前增加,从而出现利用外资的一个新高潮。为此,要进行一些相应的改革,如加快制定跨国购并方面的法规、发展相关的中介机构、完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跨国购并审查制度等。并且,购并方式的采用与证券市场联系密切,所以,要有步骤地开放证券市场,让外国投资者进入A股市场,而不仅仅是B股和H股等市场,借助证券投资设立企业。据报道,中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请进洋股东,外资分别收购这两家公司24.9%和10%的股份。
允许外资采用购并方式进入,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可以把开放与改革结合起来,盘活现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并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末,在纺织、轻工、石化、汽车配件、建材、冶金等传统制造产业中需改制优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近2万家。通过引进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和实施股份化改造,将盘活这些企业的存量资产,激发出新的生产能力和创新活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另一方面,允许外资采用购并方式进入,也可以大大简化外商投资的手续,使外商降低投资成本,缩短从投资到形成生产力的时间,借助原有企业的人员和销售网络迅速进入市场。投资方式的调整还包括鼓励外商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研究院)和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
4.优惠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在税收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政策。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以涉外税收减免政策为主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总方向是逐步减少优惠,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入WTO后,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将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即由基于激励型的FDI政策转向基于规则型的FDI政策。在从减少优惠待遇角度走向国民待遇的同时,中国也将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除特定行业外)和非国民待遇,改善综合投资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从另一个角度走向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在对涉外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将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要循序渐进,取消税收优惠将有一个过程,将充分利用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各种改革措施要经过充分论证。中国已经向外商作出承诺的税收政策,在承诺期内不改变,保持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在近期的相对稳定性。其次,要坚持继续扩大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收方面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都要既从中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和需要出发,又要考周边国家和相关国家的税收政策。再次,入世后实行的产业倾斜政策和地区倾斜政策应逐步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同产业倾斜为主政策的实施相结合,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应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5.法规的调整。通过调整,要使外资立法符合WTO的规则和中国对外所做出的承诺,增强外资法规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完备性;要逐步改变外资立法政出多门和交叉重复等问题,要使三资企业各部法律之间、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实现一致;要简化外资审批制度,凡属于鼓励类行业的项目和金额较小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而实行直接登记制;要加强与外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要逐步改变外商投资方面的涉外法规与国内的其他法规分别存在的状况,为最终实现两套法规的完全统一创造条件。调整外资法规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环境,保护国内外投资各方的利益,促进和保护合理竞争,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经营并获利的良好环境。
6.企业主体战略的调整。加入WTO后,在继续吸引国外广大中小投资者来华投资的同时,要有重点地吸引国外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来华投资。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国外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健全的营销网络以及研发能力;它们在华投资创办的企业不仅技术与管理比较先进,而且投资规模也比较大,符合国家技术与产业升级的目标,符合国家对具有规模效益的行业企业规模的要求;另外,能够直接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基本上都是由国外跨国公司和大企业创办的。入世后,吸引国外跨国公司和大企业来华投资也将具有更加有利的条件:随着服务业对外资的扩大开放,国外众多的服务业大企业将可以进入中国的服务业投资;允许采用购并等国际流行方式进行投资,有利于国外大企业在华开展资本与技术密集型投资;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国民待遇的实行等都将大大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更看重投资环境的国外大企业来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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