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外贸报告(2001年第一期) |
栏目名称:政策动态 |
关键字:投资 |
日期:2001年01月25日 |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新进展
鼓励技术开发和创新
自1998年以来,中国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的鼓励力度。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可以免征营业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技术、设备、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对于向中西部投资的国外投资者,在进口关税、设立条件、允许进入的行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最近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凡投资于该目录中所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配件和备件,都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可延长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再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正在拟定之中,包括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给予西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扩大西部地区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西部重要旅游城市实行落地签证,鼓励发展边境贸易。
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进一步推进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等领域的吸收外资工作,外商投资零售商业企业的地域已扩大到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外贸吸收外资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放宽。
扩大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开放度
允许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B股市场上市;扩大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
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2000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经营法”三部利用外资的主要法律作了修改,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优先使用国产配件以及其它一些方面的要求,使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更加与WTO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也正在修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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