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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投资报告(2001年第三期)
栏目名称:政策动态
关键字:《投资基金法》
日期:2001年03月20日

《投资基金法》年内有望提交人大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透露,全国人大财经委领导在听取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的汇报后,基本赞同投资基金立法的现有框架,并对统一立法、进一步保护好基金投资者的权益、设置独立董事这三个关键性问题表示了认可。
  《投资基金法》(草案)将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全部归纳进去。这三类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有统一立法的基础。如果不统一立法,而是分别制定单行法或者行政法规,难以避免各部门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加大立法成本甚至产生各项法律、法规之间重复、相互冲突的现象。
  投资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围绕进一步保护好基金投资者的权益,而又不至于损害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作出规定。为此,《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或者被撤消等原因而职责终止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其他与基金的设立、发售、交易、投资运作等有关的机构或个人,在从事基金活动中,应当坚持“三公”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忠实和谨慎的义务;对最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果投资者无辜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进行诉讼;对违法违规而未尽职责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备受关注的独立董事制度,目前也已明确:要在基金管理人中设置一定比重的独立董事。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有缺陷,他们的股东几乎全为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其自有资金都可以用于证券承销与自营,从而在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所以,引进基金独立董事,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监管,防范利益冲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现阶段尤其重要。独立董事从一些与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的证券、经济专家或者专业人士中挑选,他们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批准有关基金运作重要事项的决策、批准聘用基金经理、选择托管银行等重大事项。目前尚未确定的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还是在基金中设立独立董事,需要在二者之中择一。这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很有可能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据悉,《投资基金法》(草案)有望年内提交人大财经委讨论,并争取在今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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