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农业报告(2001年第七期) |
栏目名称:政策动态 |
日期:2001年07月28日 |
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被确定为违法行为
国家计委近期确定七种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属违法行为,并把它们列为下半年整顿的重点对象。
这七种价格和收费行为分别是:
——市(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属于违法收费、乱收费。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凡是利用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和省两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说,上述这些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和乱收费,必须由收费机关和单位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并要查清批准乱收费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查自纠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合法收费,以及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农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也要进行全面清理,从实际出发,分门别类进行甄别,重新审核确定。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报请国务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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