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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六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设立基金管理
日期:2001年06月25日

证监会颁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近日颁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6月15日指出,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审核体制中引入市场监督评价机制的新举措,而且在规定中不仅扩大了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发起人的范围,还放宽了对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并参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在此期间证券监管部门将通过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分析评价其市场运作行为,若出现有违自律承诺的行为,其有关申请将不被受理。
  这位新闻发言人称,与以往的审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规定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操作环节上不仅扩大了发起人的范围,还放宽了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
  关于发起人范围,发言人介绍说,目前我国已开业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十名股东中,几乎都是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现在,根据形势要求,应当放开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范围,以促进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的实施。因此《通知》中重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发言人称,目前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通知》中说明,还允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目的是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创造新的平台。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证监会今年还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这位发言人还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合格的机构认购人”制度,并拓延到股票发行认购活动之中。其基本要点是改进现有股票发行认购活动中面向机构发行的操作制度和战略投资人制度,以自愿承诺规范证券发行认购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为前提,结合相关监管措施的深化,逐步实行机构认购股票资格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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