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六期) |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
关键字:证券公司管理 意见稿 |
日期:2001年06月25日 |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中国证监会6月19日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表明,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该意见稿共分7章,101条,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筹建与开业、变更与终止、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文件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变更公司形式。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公示制度。证券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在证监会指定公众媒体或授权网站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此外,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设立相关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合并或分立。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可以解散。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丧失偿付能力的,经证监会同意,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风险监管指标。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年检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前。证券公司年检工作由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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