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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五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可转换公司债券
日期:2001年05月25日

证监会颁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4月27日公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与股权相联的债券,其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债券按既定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比率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如果持有人放弃转换的权利,公司必须在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将股权和债权结合在一起的投资品种,兼具股票和债券的优点。发行债券也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已募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但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还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因此,上市公司仍然需要进行大量的融资,其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发行新股、配股、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
  《实施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国家在1997年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果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实施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根据这个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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