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五期) |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
关键字:证券公司担保问题 |
日期:2001年05月25日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通知分别就哪类证券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额多少、何种情况禁止提供担保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证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通知同时规定,各证券公司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通知要求,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证券公司原有的担保要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清理,并在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清理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担保和对担保事项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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