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三期) |
栏目名称:发展战略 |
关键字:保险经纪人 |
日期:2001年03月25日 |
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策略
一、解决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的信用识别问题
为规避逆选择风险,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在相互选择时都要对对方的信用、实力、业务等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如果了解的目的难于达到,则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顺利建立。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健康、有序运作,首先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建立制订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施行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执业证书制度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许可证制度,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运作施行严厉地监管,对违规的经纪公司和业务人员严加制裁,保证保险经纪人的信用质量和素质。其次,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信用值,保险经纪公司很容易通过某种方式得到客户的信用值,利用风险甄别机制,很好地解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制度,这不仅是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达成委托代理关系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保险市场及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基础问题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法规
我们要吸取保险代理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在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初期就应该从立法上规范保险经纪人,保证保险经纪人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目前的《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不少差距,如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国外一般要求保险经纪人购买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相应的险种没有存在的商业基础,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资本金的40%—60%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这种过高比例的保证金虽然可以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缺乏分散风险机制,经纪业务人员的业务风险完全由经纪公司承担,加重了经纪公司的负担,不利于经纪行业的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行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在条件成熟和出现新的问题时,及时修订法律规范。
三、建立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标准
佣金制是国际经纪行业普遍采用的方式。但在保险经纪业务中,如前文所述,存在投保人的收益难以用货币形式衡量和以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佣金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一般可采取折衷的方案,根据保险经纪人的工作量来计算佣金。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从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按保险标的分类,如重型机械设备、轻工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通讯设备、纺织设备、员工福利计划等,评估保险经纪人的工作量,制订统一的佣金标准。
四、建立保险纠纷调查委员会
经纪人代理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虽然可以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也使投保人失去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约束力,可能出现较多的保险纠纷。可以考虑在保险监管部门设立保险纠纷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和调查处理有关保险纠纷。对调查出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和多次违规者,吊销其执业证书和业务许可证,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五、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业务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业务是国际上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趋势。它表明保险市场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日趋提高,保险经纪人行业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大。同样,保险经纪人技术含量的提高,对风险的分析和识别也会更加科学、合理,反过来也会促进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应该清楚地认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市场的互动作用关系,引导和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业务。
保险经纪人是一支活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探讨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让我们从本质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有一个清楚地理解和认识。但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还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理论界认真细致地研究。本文愿抛砖引玉,希望与广大专家、保险工作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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