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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保监会 监管指标
日期:2001年02月25日

保监会试行新监管指标


  中国保监会决定从今年起全面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分别确定了各类公司的最低偿付标准,并对保险公司财务、资金运用、投资收益等方面设立了监管指标值,最后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立不同的干预标准。
  按照《规定》,实际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将被列为“特别监管对象”,监管指标综合评分不满60分者,将受到保监会的“重点关注”,保监会可以对上述公司的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规定》中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分为两套。一是监管指标。对财险公司设立了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等三方面指标;对寿险公司除业务、财务外,还设定了投资收益和信用等指标。每一方面均对指标值的正常范围详加规定。监管部门可据此对重点事项进行检测和分析,采用综合评分制给各公司打分,并制定不同干预标准。得分不够理想的公司将被要求提交具体改进方案;不及格者将被责成限期整改,甚至被限制经营活动。二是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对低于标准的公司,保监会除可限制其分红、设立分支机构等,还可要求其以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善偿付状况。
  此外,新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率既规定了下限,又设立了上限,如开业三年以上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正常增长率范围在±33%之间,寿险长期险则在-10%到+50%之间。这意味监管部门希望保险业平稳增长。
  保监会表示,此项新监管指标的试行可望及时发现经营风险,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采取防范及化解措施,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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