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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房企 上市
日期:2001年02月25日

证监会为房企上市立新规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第11号,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及财务报表附注做了特别规定。
  根据证监会通知,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1993、1996、1997年发布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发行人至少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以及销售风险、土地风险、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它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对不同类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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