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二期) |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
关键字:新股 上网 |
日期:2001年02月25日 |
证监会要求新股发行必须上网推介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证券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据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新股发行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新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投资者与新股发行公司的直接沟通渠道。
通知要求,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并向证监会书面承诺其向投资者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
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直播推介活动时间不少于四小时,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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