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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二期)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关键字:信托
日期:2001年02月25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令,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如下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中介业务等。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确定保留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予以重新登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按照《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办法》共8章、72条,分别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与自律、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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