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购 意见反馈 样刊查看 报告定制
  
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一期)
栏目名称:发展战略
关键字:银行监管 外资
日期:2001年01月25日

外资银行监管策略


  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总体战略
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战略,由此确定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适时加以调整。经济和金融并重,甚至金融要先行的发展思路决定了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不仅是直接和间接地引进外资,同时必须适当兼顾国内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因而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具有“二重性”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制定外资银行政策时必须更多地考察国内金融业的发育程度,通过引进外资银行促进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放松管制的过程也一定要和国内金融业成长的过程相吻合,这是其一;其二,我国的地域辽阔,经济、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这就要求外资银行政策必须具有“立体感”,即不仅要在时间轴上过渡,也要在地理轴上延伸,同一时间点上不同的地区应该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
在时间轴上,考虑到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还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资金瓶颈”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因此短期内不应改变有限度的保护原则下利用与限制并重的政策取向。另一方面,在经济、金融自身的发展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外部压力下,从限制型向比较开放型过渡过程中的量变却应该不断发生。业务经营范围应该逐步放宽,优惠措施逐步减少,不断向实施国民待遇靠近。至于对等互惠原则,由于我国银行业的海外发展还不宜大规模进行,即使走出去也多是选择不严格实施对等原则的金融中心城市,所以现阶段应该灵活运用对等原则,并随着金融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相机予以调整。
在地理轴上应该实行区别对待原则。目前对外资银行开放的是5个经济特区和8个沿海开放城市,其中上海迫切需求建成国际金融中心,需要云集大量的中、外金融机构。所以应该大力引进外资银行,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放宽也可以在此试点,为外资银行的业务开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深圳背靠香港,以后将成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延伸,也可继续引进一定数量的外资银行;其它城市则应该以引进外资的需要为首要考虑,根据其外向型经济发展程度和当地监管水平的高低少量增加。13个城市以外的部分内地城市,外向型经济已经有所发展,三资企业也已具备一定的规模,迫切需要引进外资银行的,现阶段可以考虑适当开放。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改变外资银行政策缺乏长期、总体规划的局面,通过研究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容纳程度制定近期、中期、长期规划,在来源国上采取分散原则,严格限制同一银行在境内扩展分支机构,并适度掌握引进速度。在监管中改变“重引进、轻监管”、“重合规性管理,轻风险管理”的做法。市场准入管理中要坚持选择资本雄厚,信誉卓著,最好是世界前500家的大银行,为以后的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业务经营管理中不断加强风险监督,逐步完善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制度,逐步放宽经营范围。
控制外资银行的引进速度
观察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引进外资银行的速度,基本都有速度上的高峰期与平缓期之分。因此,今后几年内我国应该适当控制引进的速度,除上海因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一年可引进5—7家,深圳可在3—4家以外,其它城市都应该控制在1—2家,全国则应该控制在20家左右;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步饱和,引进速度还应该逐步放慢,最后稳定在—个水平上;当发展国内的金融业成为引进外资银行的首要目的后,再考虑开始第二个引进高峰期。
逐步扩大开放区域
虽然外资银行的业务是以所在城市向外辐射的,但我国地域辽阔,电子、通讯技术尚不发达,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还具有很强的地理关联性。随着北京及内地一些城市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资银行国际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国内银行不论从“量”还是“质”上都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而且这些地区本身金融业的发展也提出了引进外资银行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外资银行的有无就形成了不同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差异。由政策原因造成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扭曲,这种不平等竞争会人为地进一步扩大沿海与内地的发展差异,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不符。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将面临扩大金融开放区域。因此,虽然限制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区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对我国也不例外,但从内部需求和外在压力两方面来看,现阶段适当扩大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区域已是大势所趋。
谨慎放开人民币业务
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步骤与内容。(1)在开放人民币业务初期,人民币业务暂不纳入信贷计划。(2)人民币业务单独核算,其税收政策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同。(3)在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存贷款利率、资金拆借、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等人民币业务管理方面均与国内银行做法相同。(4)业务范围,允许其经营存款、贷款、结算和担保(对外商投资企业)业务。(5)资金来源可以包括:a.人民币资本金;b.外商投资企业存款,对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转存款;c.同业拆借资金;d.通过外汇抵押或票据贴现从人民银行获得的短期贷款。(6)资金运用一般有:a.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b.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人民币配套贷款;c.同业放款。(7)税后利润在提取有关储备金后,经外管局批准可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外资银行的资金构成中缺少的应该是人民币资金而非外币资金,它们若想扩展业务,通常都会将人民币利润用于再投资,所以此项规定不会造成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失。通过一系列比例控制,限制人民币业务规模,并把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挂钩,以人民币业务促进外汇业务的开展,如用净拆入资金、人民银行短贷的比例限额限制资金来源;规定人民币贷款/外汇贷款上限,促使其扩大人民币贷款的同时必须努力开拓外汇贷款业务;还可规定人民币总资产不能超过境内外汇资产的50%,限制人民币业务的总规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