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一期) |
栏目名称:发展战略 |
关键字:证券市场 国际化 |
日期:2001年01月25日 |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战略选择
战略模式
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规模和程度,既要充分考虑到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要不造成国内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动荡,保持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发展。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经济立法、规范管理、市场运作、交易制度等方面需要有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因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开放”的发展战略,走“中国资本市场渐进式国际化”的道路,逐步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战略目标、措施和步骤
1.把培育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目标。中国内地很早就提出要把上海建成世界或区域国际金融中心,如果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实现国际化,这个目标是不可能达到的。事实上,根据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发展、经验考察和相互比较,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国际金融中心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不主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肯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
2.规范和完善B股市场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突破口。一个成熟的、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必定要在境内证券海外上市的同时,让海外证券在本国(地区)上市,国际资本的双向型流动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形式。由于国内市场存在多方面的障碍,对于海外证券境内上市即吸引境外公司到中国市场上市,中国目前还远远不具备条件。从资金供求看,中国的经济建设尚需要大量资金,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本;从外国的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看,通常是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才对外开放本国资本市场,而中国目前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如过早实施海外证券的境内上市,将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市场的混乱。从制度层面分析,B股市场是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窗口,与国内A股市场比较,B股市场表现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更接近国际资本市场运作惯例;与境外上市的其它外资股比较,B股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因此,从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高度,突破对B股市场过去认识上的局限(仅局限在利用外资方式探索),把B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国际化发展开端,尤其要把B股市场的发展与培育大陆的国际金融中心这一重大命题联系起来。
3. 实施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骤。第一阶段:有限制对外开放。对B股市场进行重新定位,扩大B股市场的规模,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的深度;在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进一步探索A股市场的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投资者有限制、有条件地参与国内A股市场,具体方式是通过投资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受益凭证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准予境外券商以合资公司方式经营一级市场业务,允许境外机构组成中外合作基金但中方控股或作为管理人参与二级市场投资。总之,进一步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第二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实现A股和B股市场并轨,即A股市场向国际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实现B股沪深两个市场的合并,为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创造条件;取消境外机构进人证券业各种限制,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投资限制,准予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投资。第三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完全国际化。允许外国公司到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境内外的资本可以在中国和国际性证券市场之间自由流动,中国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内外一体化的成熟市场.国际金融中心雏形已经形成,使上海和香港两个国际金融中心互相合作、优势互补,适度竞争,共同发展。
有关政策建议
1.当前尽快完善B股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和搞活B股市场。(1)明确B股市场地位,增强透明度和规范运作。对B股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作出制度性安排,消除海外投资者的困惑和迷茫,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使他们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同时,规范B股企业的运作,强化与规范信息披露制度。(2)扩大B股市场规模,通过多种渠道刺激需求,活跃市场交易。具体:第一,改进B股市场发行、交易和清算交割制度,消除同国际资本市场明显存在的制度差异,降低B股市场的交易费用。第二,针对B股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培育B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由中方控股,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第三,吸收境外券商作为沪深B股市场的“特别会员”,使其直接开展B股市场的代理和自营交易,不再需要国内券商作为中介,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第四,可探索将B股的交易延伸到香港地区,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和交易的便利。第五,赋予B股市场特殊职能,将B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按国际惯例使其全部流通,使外商能通过证券市场并购中国企业。(3)清理B股市场,把既有B股又有A股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等方式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着手考虑沪深B股两个市场的合并问题。
2.修改或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要求必须有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才能保护境外投资者对内地证券市场投资或以后国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公司发行在境内市场交易。根据资本市场开放的步伐,要逐步清理不适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修改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要求不一致的法律条文,如把原来交易所的会员不对境外券商开放的《交易所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及早制订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争取作到“法律先行”,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法》等,为资本市场达到国际化建立制度保障。
3. 制定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规划。处理好国内证券市场发育与证券市场开放的关系,即A股与B股的关系;作好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之间的统一和协调,分别发挥各自在资本市场国际化中的优势功能。
4.鼓励国内证券公司或券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中外券商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券商的国际竞争力。(1)逐步放开国内券商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选择国内有实力证券机构赴境外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券商走向国际市场,提高直接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学习国外券商先进经验,对提高内地券商的经营水平和国际惯例接轨具有非常积极意义。(2)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壮大实力,提高规模化经营;根据我国券商自身条件,努力开拓业务空间,消除业务雷同状况,并通过结构性重组,提高我国券商的整体竞争力。(3)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育出一批熟练的投资银行业务的专家。一个最直接和最有效途径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成熟经验,并使之与中国证券实践相结合。具体可采用到国外著名投资银行接受培训或在国内由证券业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全面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5.进一步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内容、形式和力度。
(1)逐步放宽外国券商进入国内证券业市场准入条件。在对国外券商的组织形式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要扩大外国券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或业务范围,如可以要求外国券商必须通过中外合资、合作的方式,或者目前只放开证券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进行适当控制等。这种主动有步骤的放开,既显示出我国对外的积极态度,又能使我国券商得到锻炼。否则,自我封闭,难以提高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2)成立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国外基金通过间接方式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虽保持了快速发展,但与国外基金比较,在基金的规模、组织、管理公司或经理人、市场运作、投资理念和收益等存在较大差距。组建中外合作基金,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国外基金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满足国内金融结构调整、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过程中对资金的庞大需求,也可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尤其减轻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急速扩容的压力和恐惧,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可对外方介入中外合作基金的程度进行必要限制,如外方介入的方式、投资比例、经理和管理人等。大致可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可以准予海外基会管理公司以投资顾问角色参与国内基金运作;其次,准予海外投资者以基金受益人的身份介入;再次,组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经理人身份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总之,基金业的逐步开放将提高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内容,大大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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