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名称:中国金融报告(2001年第一期) |
栏目名称:金融政策 |
关键字:证券检查 |
日期:2001年01月25日 |
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检查办法》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公司检查办法》。据悉,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该办法,对经该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进行检查。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检查也将比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使证券公司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办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主要对证券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合规性检查重点是公司设立、撤销以及有关事项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各项业务操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业务行为的合规性等。正常性检查主要是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统计,针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资产负债、净资本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安全性检查主要是对公司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进行考评。
《办法》规定,检查方式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中国证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公司进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公司的会计报表;自营、代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的交易记录;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
经检查,证监会将对未发现问题、检查结果良好、运作规范的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发现问题的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公司将受到通报批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法律职权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