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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八期)
栏目名称:专家点评
关键字:西部开放 税收竞争政策杠杆
日期:2001年08月25日

加快西部开放必须启动税收竞争政策杠杆


  参加在四川雅安举行的“西部大开发和税收支持”研讨会的专家提出,为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开放进程,我国必须适时启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采用的税收竞争政策杠杆。
  首先,要构造西部税收优势,配合西部优先发展的外向型产业,实行统一的西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新的外向型经济增长点。
  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础工程,包括能源、交通、通信等产业,应增大所得税税收优惠幅度和延长优惠期限,其政策限度可定在东部现行税率与当年东部优惠税率之间,以鼓励国内外民间和跨国资本进入西部基础产业。
  对西部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特定产业(防沙治沙业、林草业、生态工程等),要给予比东部乃至国外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为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西部企业投入可作为所得税抵扣;老企业技改引进的科技成果可纳入增值税进项税和抵扣的范围;对企业进口国外最先进的生态工程技术设备应减免关税。
  对西部得天独厚的特色农业、旅游业、畜牧业、矿产业的发展,要实行减免营业税及优惠所得税税率以吸引国内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选择地缘开放优势明显的口岸城市、城镇,建设以出口加工为主的保税加工贸易区,实行海关监管,通过规范的关税优惠措施与国际接轨,为境内企业产品出口到中亚、南亚各国发挥窗口和基地作用。
  其次,要以增值税转型改革为契机,扩大西部地区对外开放。
  重点选择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源性重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西部重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公平东西部轻、重工业结构比例不同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西部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前进,加快技改,发展外向型经济。
  选择西安、成都、重庆等科技资源比较密集、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少数城市,重点率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这不仅可以大大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客商参与到西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行列中来。
  选择部分在“军转民”过程中有突出业绩的军工企业,进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使这部分企业率先成为西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进行跨境投资,以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产品出口。
  第三,借鉴外国经验,开征“西部开发税”等配套税种,以保障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可持续发展。
  “西部开发税”应实行“东部高、西部低”的差别税率。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外向型经济发展所需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征“西部开发税”的期限可暂定为8-10年。
  在放开资源产品价格、理顺资源税转移渠道基础上,扩大开征资源税的范围,提高资源税率。“十五”期间在将水、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纳入课征资源税范围之前,应先行提高原油、天然气、黄金、有色金属等一次性资源税税负,这除了能增加地方税收外,还能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开征“环境保护税”,把保护生态效益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此外,在增值税改革尚未推行之前,可先在西部试行出口退税改革试点。一是要统一征退税机构,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二是把出口退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管理。要多元化办理各类企业的退税工作,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对外贸企业主要采用免税采购为主、“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新设立外资小型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实行征退一体化基础上的“先征后退”,允许信誉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免税采购”或“免抵退”。三是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分配,建立“滞纳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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