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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名称: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报告(2001年第八期)
栏目名称:政策速递
关键字:税务总局 规定
日期:2001年08月25日

国税总局发布涉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强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税收执法。
  《规定》明确提出:税务人员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输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等,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记过直至降级;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记过直至降级;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过直至撤职。
  《规定》违反信息系统操作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是: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降级直至开除;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防伪税控设备的,记过至记大过;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记大过直至撤职;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抵扣的,降级至撤职;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记大过直至开除。
  《规定》还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规定》强调,对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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